论网络游戏中装备的民法属性游戏装备价值认定立案

发布时间:2024-01-10浏览:11

网络游戏装备的民法属性问题在理论界颇有争议。 本文运用民法基本理论对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进行分析,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属于民法上的财产,也属于民法上的物的范畴。 它既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适用民法物权法的基本规则。

2003年李洪臣与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2004年安徽赵明失窃武器案、2005年翰林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虚拟财产盗窃案、 2008年江西张斌的设备被“没收”,一系列案件不断出现。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到底是民法上的财产还是《物权法》规定的财产,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权利归属也比较模糊。 同时,民商法律界对网络游戏中装备的性质认识不一致,给审判的认定造成了困难。 本文将运用民商法的基本理论来分析这一新生事物。

1.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属于民法财产

装备,辞海对装备有两种解释:一是指装备的武器、军服、装备、技术力量等;二是指装备。 第一种解释用作动词,第二种解释用作名词。 因此,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是指玩家在游戏中选择的角色所配备的武器、军装、装备、技术力量等。 在游戏中,通常指的是非消耗性物品,比如衣服、腰带、武器、帽子、首饰等。简单来说,网游中的装备就是一种工具,用来武装自己,帮助别人游戏中的角色提高自己的战斗能力,并实现自己的游戏目标。

“财产”在现代词语词典中解释为:“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物质财富。如国家财产、人民财产”。 《辞海》将“财产”一词解释为金钱、财产和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 对于财产的基本特征,有学者概括为:第一,财产是支配性的东西; 第二,财产可以交易。 ……

民法上的财产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的总和。 例如财产权、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商业秘密等。狭义的财产是指具有货币价值的有形物体,如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是指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 一般认为,民法上的财产具有以下属性:第一,必须具有效用,即必须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第二,必须具有实用性,即必须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 其次,它们必须是稀缺的,也就是说,它们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第三,他们必须有合法的性行为。 财产的价值来自三个方面:效用、稀缺性和劳动力。

根据民法,网络游戏中的设备属于无形财产。 无形不同于虚拟。 民法上的无形是指没有体积、看不见,但可以被人感知的东西,包括耳、鼻、口、舌、听、闻、尝、看、闻五种感觉器官。 ,简而言之,就是可以被别人感觉到、可以控制的东西。 设备不存在。 借助网络游戏或互联网所看到的,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它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可见的。

财产的本质属性在于它的价值,它以使用价值来体现,以交换价值来衡量。 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产品就是商品。

首先,从财产具有价值、能给人带来利益的角度来看,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是一种财产,是可以交易的,是一种商品,其经济价值可以通过交换。 因其特殊的存在状态而被否认。

目前,各个网上交易网站都有专门的设备交易价格。 中国网络游戏交易网的男武当,102级,全账号,5宝石,极品宝贝,售价2000元。 5173被誉为中国最大的网络游戏交易网站,几乎囊括了《大话西游3》、《魔兽世界》、《诛仙2》、《热血传奇》等所有热门网络游戏的线上线下交易。 因此,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具有价值,能够给人们带来经济利益,这符合财产的本质。

其次,装备具有使用价值。 它要么直接满足用户的精神需求,要么通过开发者设定的功能作用于虚拟角色,从而满足玩家的需求。 总之,能够满足游戏玩家精神愉悦的需求。 如果从行业角度或者从交易角度来看,它可以给玩家带来经济价值,尤其是职业玩家,因为很多人都靠它谋生。

第三,装备具有交换价值。 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获得游戏装备,都伴随着金钱的投入。 有的采用兑换的方式,有的购买卡充值,有的手机充值等等。为了获得装备,游戏玩家将自己的劳动、时间、金钱等凝结在游戏中的某些物品上。 凝聚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东西才具有价值。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玩家以此为职业。 他们利用熟练的技能获取游戏装备,然后转账账户或进行装备交易,换取真实货币,作为谋生手段。 以《大话西游》为例,装备线下交易价格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 《魔兽世界》账号的转让价格也根据装备和等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最后,对于律师来说,运用虚构更能体现其法律属性。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实际上是通过二进制转换、模拟技术等程序存在于游戏中的,是玩家合法拥有的具有一定价值的道具。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是可以被人感知和控制的。 它是可控的,是一种无形财产。

因此,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现了一定的物质利益,符合财产的性质和民法的要求。 因此,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属于民法财产的一种,属于民法无形财产。

二、产权否定理论探讨

对于游戏中装备属性的理解,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争议最大的问题是权利人对设备的权利是否属于产权,以及设备能否成为产权的客体。

否认者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不是物,权利人对装备的权利不是产权。 设备的产权被剥夺。 理由大致如下:一是物权法上的物必须具体,但设备则不然; 其次,权利人对设备的控制不具有物权法意义上的控制; 第三,产权是绝对权利,而游戏中装备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是具体的,不符合产权的绝对特征; 第四,装备并不稀缺,没有价值; 第五,设备没有使用价值。 笔者认为,这些理由都​​有些牵强。

首先,具体事物和一般事物是事物的分类。 具体事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者由权利人指定的事物。 否则,它们都是通用的东西。 细节和种类之间的区别只有在交易中才有意义,所以这个反对意见失败了。 另外,网络游戏中的装备也是有特定性的。 其中很多都是独一无二的,都是由权利人指定的,而且都是特定的物品。 因此,以网络游戏中的装备不是具体物为由来反对权利人对该装备的权利不属于财产权,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权利人对游戏内装备的控制属于物权法意义上的控制。 民法理论界认为,财产权的支配性是指财产所有者在不与他人合作的情况下对财产的直接控制。 这也是区分债权的标准。 有人认为,设备的使用需要操作人员的配合。 如果您不付款,您将无法继续使用。 因此,他们否认权利人对设备的直接控制。 这种对控制的理解是狭隘的。 按照这个逻辑,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等担保权,都不是物权,因为它们不支付费用就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所有者的配合。 显然,这意味着不可能。

第三,游戏中装备的拥有者是特定的而不是不特定的。 原因很简单。 如果权利主体不明确,就不会发生侵权。 因为没有特定的权利主体就不存在侵权吗? 无论是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 是的,目前没有主题不特定的权利。 另外,玩家在游戏中获得装备后,就拥有某些装备的使用权。 此前,权利都是开发商或运营商所有,所以不能说权利人不具体。

第四,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稀缺且珍贵。 认为开发商可以无限发展从而不存在稀缺的想法是站不住脚的。 试想一下,商家可以无限地生产产品。 难道可以说这个产品没有价值吗? 网络游戏中装备与现实存在着交易。 例如,在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玩家向运营商支付的玩游戏价格仅为30元一张游戏点卡,但高端账号中的角色实际价值可能高达如数千元。 这一点之前已经讨论过。

第五,装备具有使用价值,具有精神愉悦的功能,这在上面已经讨论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是一种物体。 权利人(仅限玩家,不包括游戏开发商)享有的财产权是财产权的一种。 从不同主体的角度看权利属性,游戏装备的权利性质对于不同主体是不同的。 游戏开发商对其开发的游戏拥有知识产权,但网络游戏中的设备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就像专利是专利产品一样。 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对于游戏中作为债权客体的装备,从产权与债权的关系来看,两者并不矛盾。 产权调整与债权调整的范围不同。 物权法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法调整的是动态的财产转让关系。 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结果,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原因。 从这个角度来看,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既可以作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作为债权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成为两者的调整对象。 它们只是根据所属领域的不同而被称为不同的名称。

3、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是一种物体

民法中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被人实际控制和利用的物质物体。 产权的客体是物。 原则上,民法事物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存在于人之外,即客观性; 第二,它实际上是可以被人支配和控制的,即是可控的; 第三,具有精神价值或经济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即有用性; 第四,它原则上是一个物理对象。 网游中的装备符合物体的前几个特征,但它符合物理性吗? 将物体分为有形物体和无形物体是否科学,学术界存在争议。 王明锁老师认为,事物的内容就是构成事物的一切事物。 没有内容和形式的事物就没有内在要素的结构和表达。 所以,一切都应该是有形的,不应该有无形的东西。 这种理解似乎只是基于字面意义,而没有探究无形物体的深层含义。 徐国栋老师认为,物体包括有形物体和无形物体。 无形物是指所有权以外的所有权利。

罗马法首先对事物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并考虑了所考察的事物。 “也就是说,属于我们财产的东西或不属于我们财产的东西。” 它指出:“有些东西是有形的,有些东西是无形的。本质上可以触摸的东西是有形的东西,例如土地、奴隶、衣服、金银和无数其他东西。不能触摸的东西是有形的东西。”无形的东西,这些东西是由权利组成的,比如继承权、用益物权、以任何方式缔结的债权等等。”

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物仅指有形的物体”。 有学者将此条译为“本法所称物,仅指有形物体”。 《日本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之物,为实物”。 从这些规定来看,德国和日本都规定物体是物理物体。 同时,德国民法典第1273条第1款规定,权利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日本民法典第362条也规定,可以以财产权为质押物。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德国和日本的规定并不严格。 他们在坚持事物必须有实体的同时,又规定权利可以成为产权的主体,这相当于承认了无形的事物。 1810 年奥地利民法典第 292 条区分了有形物和无形物。

当今国内的通论也认为,事物的概念并不局限于实体。 物理物体是指占据一定空间、具有一定形状的物体。 扩展了对物理对象的理论解释,认为物理对象不必具有一定的形状或固定的体积。 无论固体、液体还是气体,它们都是物理对象。 对于各种能源,如光、电、热、声、气、空间、信息、卫星轨道、渠道、核能等,都可以在技术上进行控制,并已广泛应用于工业、商业和日常生活中。 ,它们是民法中的客体。 。 任何具有法律排他性的支配或管理可能性的事物都可以成为事物。

目前,理论界认为,我国物权法在坚持调整有形物产权关系的前提下,也适用于某些无形物。 物权法对无形物的调整只能说是历史传承,并没有重大突破。 从罗马法、《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荷兰民法典》以及我国2007年颁布的《担保法》和《物权法》来看,它们都规定权利可以成为产权的客体。

有形物体的存在是指有形物体的客观存在。 无形资产是指除所有权以外的所有权利。 并不是说设备不存在。 我们可以借助网络游戏中的电脑看到它、感受到它。 难道说它是无形的、无形的吗? 只是网络游戏中存在而已。 它体现了一种财产权。

因此,从物的定义和扩展的实物类别来看,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完全属于民法中的物,是民法中的物的一种,可以成为财产的客体。权利。

同时,我国也有相关司法判例确认游戏装备属于民法财产和民法物。 2003年全国首例李洪臣与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游戏设备案、开封市鼓楼区翰林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虚拟财产盗窃案等。 2005年①,法院判决被告恢复原告。 并赔偿相应损失。 这些司法判例都确认了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是财产,是一种物。

综上所述,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属于民法上的无形财产,也是一种物。 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客体,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适用民商法基本规则,受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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